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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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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甄試作業原則如下:
(一)筆試前,參加甄試者應出示報名者身分及資格之證明文件,由分署
      查驗其身分及資格,未符規定者,一律不得參加筆試。
(二)筆試階段:應派員監考,筆試測驗開始十五分鐘後不得進入試場應
      試,視為缺考;缺考或違反考場規定,情節重大者,得取消考試資
      格。
(三)口試階段:
      1.分署依筆試測驗成績,依序擇優參加口試。
      2.應設置二名以上口試委員。
      3.口試前應告知參加甄試者將全程錄音或錄影。
      4.口試內容應與參訓身分、參訓歷史、訓後生涯規劃及適訓綜合評
        估等項目有關,不得涉及歧視或其他不當言論,並依口試情形綜
        合評估其適訓狀況。
(四)志願役現役軍人應於報名截止日前將送訓名冊及送訓證明正本函送
      訓練單位辦理資格審查,未符合規定者,不得參加甄試。
(五)於錄訓報到時出示資格證明文件,未出示者,視同放棄參訓資格。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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