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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侵害被害人就業促進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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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用人單位申請臨時工作津貼,應備下列文件:
(一)執行臨時工作計畫之派工紀錄及領取津貼者之出勤紀錄表。
(二)經費印領清冊。
(三)臨時工作計畫執行報告。
(四)領據。
(五)其他經本部規定之文件。
    用人單位應為從事臨時工作之人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
    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用人單位應代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轉發臨時工作津貼,並為扣繳義務人
    ,於發給津貼時扣繳稅款。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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