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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裁判須知 (民國 101 年 09 月 19 日訂定)
6
六、競賽開始前,應由裁判人員向選手宣布所發放之資料及材料,並要求
    每位選手清點,經確認無誤後簽名,再開始競賽,事後不再受理異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