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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民國 101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第 6 條
訓練受託單位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屬第三條所定之單位。
二、組織及財務健全。
三、具訓練執行能力。
四、經主管機關評鑑辦理訓練績效優良。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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