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計畫執行及紀錄 一、雇主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要求、風險評估結果、事件案例等因素, 定期或適時檢討風險評估結果,必要時予以修正。 二、風險評估結果應適時傳達給相關部門及人員周知。 三、雇主應明確規定風險評估結果與重要控制措施執行之紀錄內容及保存 年限。
配合本法於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將勞工安全衛生法規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法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