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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失業認定作業原則 (民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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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申請人參加職業訓練時,應依據辦理職業訓練
    諮詢評估作業流程及職業訓練諮詢紀錄表,就被保險人參加訓練動機
    、目的、意願、期望、計畫、工作技能,與參加訓練阻力及助力等項
    目,評估其參加訓練必要性及適性職類,並針對符合資格者開立推介
    單,協助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進行後續參加訓練情形追蹤。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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