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督導及考核 一、本會、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地方政府辦理計畫會計事項之處理及憑 證、帳冊之保管,應依照政府會(主)計法規辦理。受補助單位因補 助經費產生之利息及計畫執行完竣之結餘款,應予繳回。 二、本會、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地方政府除採書面審核受補助案件外, 得會同相關單位派員抽查實際執行情形,受補助單位除應建立完整補 助案件檔案以供備查外,應配合受訪查相關事項,其查核報告列入賡 續補助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