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仲介業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界定 納入本計畫之範圍及建立檔案,並定期確認有否變動。
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安全維護計畫中得就界定個人資料範 圍相關事項加以規定,爰明定人力仲介業應清查個人資料之種類與數量並建立檔案, 方能有效對其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加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