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職能基準應依下列規定明定其發展範疇: (一)行業:以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為發展範疇。 (二)職業:指符合中華民國職業標準分類所列之項目。 (三)職類:以應用相近技能、知識之工作或職務之集合為發展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