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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6 條
經管人員移交,應就經管業務、事務、財物等編造移交清冊。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6 月 21 日
定明經管人員移交清冊內容。
民國 103 年 05 月 27 日
本條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