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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窗口計畫 (民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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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經費補助項目及標準如附件二。
    承辦單位勻支本計畫相關費用者,應事前經所轄之執行單位備查,且
    辦理非屬執行本計畫業務所需者,不得支用前項費用。
    承辦單位未依本計畫規定支用經費且經查核屬實者,承辦單位應將款
    項繳回。情節重大者,執行單位得不予補助或於次年度起二年內不予
    補助。另承辦單位有其他未依本計畫規定辦理或藉故拒絕或推諉實地
    查證,執行單位得自次年度起酌減補助職管員員額。
    另承辦單位未依規定辦理賸餘款或不符規定經費支用之繳回事宜者,
    所轄之執行單位得於下一年度酌減或不予補助承辦單位申請本計畫之
    經費核定。
    本計畫補助人員之進用及運用,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
    員進用及運用要點」規定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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