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監理會對於下列事項應提委員會議審議: (一)依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組織法第三條規定之監理事項。 (二)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三)依規章或其他法令規定應提委員會議之事項或監督機關規定之重大 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