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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明師高徒計畫 (民國 106 年 09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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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訓練對象為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年滿十五歲以上二十九歲以下
    ,非在學之未就業青年。
    前項訓練對象之年齡,依登入本計畫交流平台報名日為計算基準;報
    名成功之有效期限自報名完成當日起至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符合第一項規定之青年,且有意願參與本計畫者,應登入本計畫交流
    平台報名參訓。但參加本計畫中途自行離訓或經退訓達二次(含)者
    ,自第二次離(退)訓日起二年內(含當年)不得參加本計畫。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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