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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推展勞動志願服務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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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期間:
(一)申請期間為當年度十一月一日起至次年度一月三十一日止(以掛號
      郵寄方式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申請單位應備文並檢
      具本要點規定之相關文件,逕向本部提出次年度經費補助申請。
(二)為使補助款充分利用,有賸餘者,得由本部函請各單位提出申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