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申請期間: (一)申請期間為當年度十一月一日起至次年度一月三十一日止(以掛號 郵寄方式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申請單位應備文並檢 具本要點規定之相關文件,逕向本部提出次年度經費補助申請。 (二)為使補助款充分利用,有賸餘者,得由本部函請各單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