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
-
一、為保障本局各類人員及隨同業務移撥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之過渡規定。
二、現有轉任規定,年資採計認定門檻過高,對於配合政策改制之人員,顯失公平。
因此,對於本法施行前本局已進用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其年資及職等採計應
參照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現行成例另以辦法定之,以作為現職人員轉任
依據,且宜採取資格認定從寬、轉調從嚴原則,俾使改制政策順利推動;另制度
改變非機關員工個人意願所能選擇,對於改制人員薪給,目前皆係採取得補足待
遇差額政策,爰為第一項規定。
三、第二項係比照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改制之成例,規定本局改採行政機關
用人制度後,隨同移轉之現職人員之相關權益保障,及得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
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特考特用及轉調規定之限制等。
四、第三項係規定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以參照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現
行成例任用至離職或退休時為止。
五、本局原僱用之業務助理、業務佐理皆係為本局未來不可或缺之基層人員,其中業
務助理係依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相關規定進用,業務
佐理則為農民保險之開辦所進用,上開是類人員並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七年
人力評鑑結論同意出缺不補。基於業務需要與保障人員工作權之考量,以及參照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改制之成例,應予繼續僱用,未來改制為行政機關
後,是類人員按現行法令規範為臨時人員並適用勞動基準法;而有關是類人員之
退休、撫卹及差假均以原適用之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至有關報酬事項,仍
依原支工資標準規定支給,爰為第四項規定。
六、本法施行前本局已進用工員,其權益亦應予保障,爰參照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
保險局改制前例,爰為第五項規定。
七、第六項規定第一項及第五項所稱待遇調整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