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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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民國 112 年 03 月 14 日修正)
第 6 條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信託契約、遺囑或第二項之法人決議及宣言內容,應
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益信託之名稱。
二、委託人、受託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其住所。
三、信託目的。
四、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
五、訂有信託存續期間者,其起迄期間。
六、信託財產管理或處分之方法。
七、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
八、受託人之責任。
九、受託人之報酬給付標準、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及方法。
十、信託監察人之選任及解任之程序。
十一、信託契約之消滅、變更、解除及終止之事由。
十二、簽訂契約或立遺囑之期日。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
申請公益信託設立許可時,應備之信託契約、遺囑或法人決議及宣言內容等文件,並
參酌銀行相關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五條規定,規範應記載之事項,俾利後
續審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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