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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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保組之掌理事項。
- 民國 111 年 06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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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業務規劃及研擬」即包含「綜合事項」,為求文字精要,爰刪除第一款「綜
合」二字。
二、因應災保法第六條將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納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強制加保
對象,新增該等勞工之新投保、加保、退保、投保薪資調整、保險費計算及雇主
違法行為之查處等業務,爰修正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
三、因應災保法第十條所定特別加保制度,受僱自然人雇主之勞工、實際從事勞動之
人員及提供勞務之童工得透過保險人提供之簡便加保管道,申報參加職保,繳費
後即生保險效力或自指定日生效。納保組負責相關申報規劃、納保受理、保費計
算及違規行為查處等業務,爰增列第六款。
四、現行第七款至第九款依序遞移為第八款至第十款。
五、本國籍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於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係自願加保對象,
本屬保費組業務,另第五款之納保違法行為,包含未依規定申報員工加保、未覈
實申報員工投保薪資、雇主未依規定負擔保險費、拒絕提供查核資料及未備置勞
工名冊等,併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