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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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處務規程 (民國 113 年 04 月 23 日修正)
第 6 條
國內投資組掌理本局主管特種基金之下列事項:
一、各項國內投資非屬債務證券投資之研擬、研究分析及運用。
二、各項國內投資委託經營計畫之研擬。
三、國內投資非屬債務證券投資管理法令與運用作業規定之研擬、執行、
    修正及解釋。
四、委託國內資產管理機構之研擬、執行及監督考核。
五、其他有關國內投資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
一、國內投資組之掌理事項。
二、本局主管之特種基金,包含勞工退休基金、勞工保險基金、就業保險基金、積欠
    工資墊償基金、就業安定基金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專款,以及受託國民年金保險
    基金之投資運用。
三、各特種基金之投資運用仍依各運用法規之規範辦理。
民國 113 年 04 月 23 日
國內投資範疇包括權益證券、債務證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不動產等項目,原為國
內投資組掌理事項。茲因其中「國內債務證券投資」,與現行財務管理組所掌理之「
國內短期票券」業務,均屬債務證券範疇,並衡酌銀行存款、短期票券、債券等商品
皆與利率走勢攸關,且同屬基金收支給付、資金調度及運用之所需工具,因此為提升
整體基金流動性管理及運用效能,調整業務權管,將國內債務證券投資相關業務,由
國內投資組移轉至財務管理組統籌辦理,爰修正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明定國內投資
組掌理「非屬債務證券投資」之各項國內相關投資業務。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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