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 ,納入本計畫之範圍及建立檔案,並隨時確認有否變動。
一、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安全維護計畫中得就界定個人資 料範圍相關事項加以規定,爰明定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應清查個人資料之種類與數 量並建立檔案,方能有效對其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加以保護。 二、依職業訓練機構辦理之事項,個人資料保護範圍應為參訓學員之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