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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6 條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
,納入本計畫之範圍及建立檔案,並隨時確認有否變動。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
一、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安全維護計畫中得就界定個人資
    料範圍相關事項加以規定,爰明定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應清查個人資料之種類與數
    量並建立檔案,方能有效對其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加以保護。
二、依職業訓練機構辦理之事項,個人資料保護範圍應為參訓學員之個人資料。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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