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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強化身心障礙者職場適應服務計畫 (民國 103 年 04 月 2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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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補助人力資格及績效標準如下:
(一)本計畫係運用就業服務員辦理各項措施,其進用資格及薪資依身心
      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第七條規定及本署暨
      所屬各機關臨時人力之業務輔導員標準辦理。
(二)地方政府辦理本計畫應完成之年度績效,依所提計畫核定之就業服
      務員人數乘以十五至二十五計算。
    前項人員自到職日起,地方政府應督導承辦單位為其投保勞工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及提撥勞工退休金等事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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