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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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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本署(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評鑑連續三年獲前六
    名者,次屆不得參加本署評獎。
    獲頒國家發展委員會「政府服務品質獎」第一線服務機關者,自獲獎
    當年起五年內,不得參加本署評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