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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6
六、分署受理地方政府本計畫之申請,審查重點如下:
(一)計畫之必要性、完整性、可行性及預期效益。
(二)地方政府之執行能力,含前二年度庇護性就業之執行成效及核銷情
      形。
(三)經費需求符合補助原則及項目標準之規定。
    分署辦理審查作業,必要時得組成審查小組及邀請地方政府列席說明
    。
    分署核定地方政府所提本計畫之補助項目及經費後,將附件三核定表
    及地方政府之計畫與人員僱用名冊,函送發展署備查,並對轄內地方
    政府每年辦理一次本計畫之訪視查核。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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