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申報登錄未符合第五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限期通知其補正;屆 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前項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六十日。但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 不在此限。
一、申報資訊登錄未符規定者,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二、為避免申報者延宕網站填報資料上傳作業時程,爰列明填報資料之補正期限及總 日數限度。
一、第一項係辦理資訊申報登錄之補正規定,茲因申報登錄應檢附資料係於第五條規 定,爰酌作文字修正。 二、鑑於申報登錄防爆電氣設備安全資訊之補正總日數有超過三十日之實務需求,爰 將第二項補正總日數修正為六十日,避免申報者需重新申請及再繳交審查規費, 以資便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