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訂定)
第 6 條
報驗義務人申請產品型式驗證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載明下列事項書
件,向驗證機構提出:
一、符合性聲明書:製造者或輸入者簽署該產品符合型式驗證之實施程序
    及標準之聲明書。
二、產品基本資料:
(一)型式名稱說明書:包括產品之型錄、名稱、外觀圖、商品分類號列
      、主機台及控制台基本規格等說明資訊。
(二)歸類為同一型式之理由說明書。
(三)主型式及系列型式清單。
(四)構造圖說,包括產品安全裝置之性能示意圖及安裝位置。
(五)有電氣、氣壓或液壓回路者,其各該相關回路圖。
(六)性能說明書。
(七)產品之安裝、操作、保養、維修說明書及危險對策。
(八)產品安全裝置及安全配備清單:包括相關裝置之品名、規格、安全
      性能與符合性說明、重要零組件驗證測試報告及相關強度計算。
(九)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之技術文件資料。
三、設立登記文件:工廠登記、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其他相當於設立登
    記之證明文件影本。但依法無須設立登記或相關資料已於中央主管機
    關指定之資訊網站登錄有案,且其記載事項無變更者,不在此限。
四、符合性評鑑證明文件:依型式驗證之實施程序及標準核發之符合性評
    鑑合格文件。但取得其他驗證證明文件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
    以該驗證證明文件替代符合性評鑑證明。
前項申請書件未符規定者,驗證機構得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補正,屆期未
補正者,不予受理。
驗證機構為辦理第一項文件資料之數位保存及管理,得要求報驗義務人提
供相關資料之電子檔。
報驗義務人提供之第一項所定文件為影本者,應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並簽
章,必要時,驗證機構得要求提出正本供查對。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一、規範產品型式驗證之申請書及應檢附載明相關事項之書件種類範圍及作業方式。
二、考量型式驗證實施程序及安全標準與其他法規或制度所定驗證程序或標準可能近
    似,為降低業者重複驗證之負荷,爰明列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之其他驗證證
    書者,得以該驗證證書替代符合性評鑑證明。
三、申請資料文件未符規定者,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四、為將申請資料文件採取無紙化及數位資訊化保存,爰明列提供相關資料之電子檔
    ,以利數位資料庫建檔,妥為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