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申請認可為技術職類之訓練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職業訓練機構三年以上。
(二)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本部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技術職類評鑑甲等以上,且在有效期
限內。
2.近三年辦理第三點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五目、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
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吊升荷重在零點五
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小型鍋爐操作人
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達十班以上,且經本部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
練技術職類評鑑乙等或管理職類評鑑甲等以上,並在有效期限內
。
(三)會務人員(包括負責人、理監事及相關人員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者,占全體人員三分之一以上:
1.職業安全衛生教學經驗三年以上。
2.大學以上學歷,且具安全衛生實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