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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辦理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輔導計畫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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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技檢中心應於申請單位提出申請後十四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查流
    程圖如附件二)。但申請文件不全者,申請單位應於技檢中心通知後
    五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未申請。技檢中心須於補件
    後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 
    技檢中心於審查結束後,應將審查結果以公文通知各申請單位。 
    經審查符合資格者納入輔導對象,並擬定輔導作業期程進行輔導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