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
一、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新化學物質之安全評估報告內容,應參考中央主管機關所定
之相關指引進行提交,並依規定申請核准登記。相關資訊內容參考國際相關作法
,包括歐盟、美國、加拿大、日本、韓國等國家之化學物質登記管理制度。
二、為執行新化學物質登記,並達到有效管理與審查標準化,配合本辦法施行,將發
展相關技術指引,並針對各登記類型開發相應之程式系統,作為安全評估報告資
訊與內容之填寫介面。新化學物質登記類型包括標準登記、簡易登記及少量登記
三種類型,需分別依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所定資訊項目及內容,繳交評估報
告。
三、本法及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對於新化學物質應登記之資訊內容及審查,未來將
調和以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作為單一窗口,避免重複。
【附表一訂定說明】
一、化學物質安全評估報告之標準登記資訊項目及內容。
二、參考歐盟、韓國、中國最新修訂之化學物質資訊登記級距規定,設定為一到十噸
、十噸到一百噸、一百噸到一千噸,與一千噸以上四個級距。
三、參考歐盟與韓國最新修訂之化學品管理法規,訂定化學物質年製造或輸入量達十
噸,應繳交危害評估資訊,若經確認物質具有危害,則進一步繳交暴露評估資訊
。
四、危害評估資訊包含因物化特性造成人體危害之評估,包含爆炸性、易燃性、氧化
性及其他物化性質。健康危害評估應考量新化學物質所引起之健康效應,包括急
毒性、皮膚刺激腐蝕性、眼睛刺激腐蝕性、皮膚過敏性、致突變性、長期暴露系
統毒性、生殖發育毒性以及致癌性。
五、暴露評估資訊需就可能會暴露之生命週期(製造、調配、製程階段、使用期間等
),於各階段之暴露情形加以評估,包含暴露情境描述、暴露量估計以及風險特
徵描述。
【附表二訂定說明】
化學物質安全評估報告之簡易登記資訊項目及內容。
【附表三訂定說明】
化學物質安全評估報告之少量登記資訊項目及內容。
- 民國 104 年 08 月 19 日
-
一、本辦法規定之新化學物質登記,係依製造或輸入用途與數量級距為登記類型之選
擇條件,查環保署訂定之「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亦採相
同分類方式,其中屬簡易登錄與少量登錄應繳交資料項目已包含本辦法簡易登記
與少量登記之資訊項目與內容,且後續審查程序所考量之因素,環保署之審查事
項亦包括依本辦法所為之審查。
二、為簡化行政程序,避免廠商須分別向兩機關重複提交大量相同資料之負擔,及減
少核發登記文件效期不一之困擾,且本法第十三條已明定:「製造者或輸入者對
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化學物質清單以外之新化學物質,未向中央主管機關繳交
化學物質安全評估報告,並經核准登記前,不得製造或輸入含有該物質之化學品
。但其他法律已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不適用者,不在此限」,爰增訂新化
學物質之簡易登記、少量登記類型,申請人已向環保署申請新化學物質登錄,並
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規定取得核准登錄者,得免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核准登記。
三、另標準登記部分,目前二法規定繳交之資訊項目及內容仍有部分差異,未來將持
續與環保署協商,俟達成一致性之標準或共識後,再行公告得免依本辦法規定申
請核准登記,爰於第三項增列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規定,以保留彈性。
四、另為簡化程序並便利事業單位之申請,本部已與環保署會商統一窗口,受理新化
學物質之核准登記(錄),且本部基於勞工危害控制及風險評估之需要,將與環
保署建立會同審查制度,以確保相關作業勞工之安全與健康。
五、如新化學物質之少量登記及簡易登記,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向環保署申請新
化學物質核准登錄,並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規定取得核准登錄者,得免依本辦
法規定申請核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