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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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民國 114 年 08 月 08 日修正)
第 6 條
製造者或輸入者應依其新化學物質之登記類型,按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技
術指引及登記工具,繳交評估報告,申請核准登記。
前項申請核准登記之類型及應繳交評估報告之資訊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標準登記,如附表一。
二、簡易登記,如附表二。
三、少量登記,如附表三。
新化學物質之製造者或輸入者,已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由中央環
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准登錄時,得免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准登記。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一、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新化學物質之安全評估報告內容,應參考中央主管機關所定
    之相關指引進行提交,並依規定申請核准登記。相關資訊內容參考國際相關作法
    ,包括歐盟、美國、加拿大、日本、韓國等國家之化學物質登記管理制度。
二、為執行新化學物質登記,並達到有效管理與審查標準化,配合本辦法施行,將發
    展相關技術指引,並針對各登記類型開發相應之程式系統,作為安全評估報告資
    訊與內容之填寫介面。新化學物質登記類型包括標準登記、簡易登記及少量登記
    三種類型,需分別依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所定資訊項目及內容,繳交評估報
    告。
三、本法及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對於新化學物質應登記之資訊內容及審查,未來將
    調和以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作為單一窗口,避免重複。

【附表一訂定說明】
一、化學物質安全評估報告之標準登記資訊項目及內容。
二、參考歐盟、韓國、中國最新修訂之化學物質資訊登記級距規定,設定為一到十噸
    、十噸到一百噸、一百噸到一千噸,與一千噸以上四個級距。
三、參考歐盟與韓國最新修訂之化學品管理法規,訂定化學物質年製造或輸入量達十
    噸,應繳交危害評估資訊,若經確認物質具有危害,則進一步繳交暴露評估資訊
    。
四、危害評估資訊包含因物化特性造成人體危害之評估,包含爆炸性、易燃性、氧化
    性及其他物化性質。健康危害評估應考量新化學物質所引起之健康效應,包括急
    毒性、皮膚刺激腐蝕性、眼睛刺激腐蝕性、皮膚過敏性、致突變性、長期暴露系
    統毒性、生殖發育毒性以及致癌性。
五、暴露評估資訊需就可能會暴露之生命週期(製造、調配、製程階段、使用期間等
    ),於各階段之暴露情形加以評估,包含暴露情境描述、暴露量估計以及風險特
    徵描述。
【附表二訂定說明】
化學物質安全評估報告之簡易登記資訊項目及內容。
【附表三訂定說明】
化學物質安全評估報告之少量登記資訊項目及內容。
民國 104 年 08 月 19 日
一、本辦法規定之新化學物質登記,係依製造或輸入用途與數量級距為登記類型之選
    擇條件,查環保署訂定之「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亦採相
    同分類方式,其中屬簡易登錄與少量登錄應繳交資料項目已包含本辦法簡易登記
    與少量登記之資訊項目與內容,且後續審查程序所考量之因素,環保署之審查事
    項亦包括依本辦法所為之審查。
二、為簡化行政程序,避免廠商須分別向兩機關重複提交大量相同資料之負擔,及減
    少核發登記文件效期不一之困擾,且本法第十三條已明定:「製造者或輸入者對
    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化學物質清單以外之新化學物質,未向中央主管機關繳交
    化學物質安全評估報告,並經核准登記前,不得製造或輸入含有該物質之化學品
    。但其他法律已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不適用者,不在此限」,爰增訂新化
    學物質之簡易登記、少量登記類型,申請人已向環保署申請新化學物質登錄,並
    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規定取得核准登錄者,得免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核准登記。
三、另標準登記部分,目前二法規定繳交之資訊項目及內容仍有部分差異,未來將持
    續與環保署協商,俟達成一致性之標準或共識後,再行公告得免依本辦法規定申
    請核准登記,爰於第三項增列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規定,以保留彈性。
四、另為簡化程序並便利事業單位之申請,本部已與環保署會商統一窗口,受理新化
    學物質之核准登記(錄),且本部基於勞工危害控制及風險評估之需要,將與環
    保署建立會同審查制度,以確保相關作業勞工之安全與健康。
五、如新化學物質之少量登記及簡易登記,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向環保署申請新
    化學物質核准登錄,並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規定取得核准登錄者,得免依本辦
    法規定申請核准登記。
民國 114 年 08 月 08 日
一、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五項授權訂定之「新化學物質及既
    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新化學物質登錄類別分為簡易登錄、少量登錄及標
    準登錄,其登錄資料已包含本辦法簡易登記、少量登記及標準登記之資訊項目與
    內容。
二、另查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已明定:「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中央主管機
    關公告之化學物質清單以外之新化學物質,未向中央主管機關繳交化學物質安全
    評估報告,並經核准登記前,不得製造或輸入含有該物質之化學品。但其他法律
    已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不適用者,不在此限」,為簡化新化學物質登記(
    錄)之行政流程,降低業者申請核准之負擔,勞動部與環境部已建立會同審查機
    制,由環境部設置統一窗口對外受理申請案件,並由二機關共同審查,統一窗口
    彙整審查意見通知審核結果之合作模式辦理,並由環境部發給登錄碼。有關標準
    登記依申請者運作量共分為第一級至第四級,需分別繳交相應之資料。勞動部以
    分階段方式,分別於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公告新化學物質屬標準登記第一級;
    一百零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公告上述物質屬標準登記第二級至第四級者,經環境部
    核准登錄後,得免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核准登記;現行各登記類型之申請及審核程
    序,已全部由環境部受理,爰修正第三項規定,對於新化學物質之製造者或輸入
    者,已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由環境部核准登錄時,得免依本辦法規定申
    請核准登記。
三、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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