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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訂定)
第 6 條
第四條之評估及分級管理,雇主應至少每三年執行一次,因化學品之種類
、操作程序或製程條件變更,而有增加暴露風險之虞者,應於變更前或變
更後三個月內,重新進行評估與分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對於經常性作業,應至少每三年執行一次暴露評估與風險分級。但若化學品種類、操
作程序或製程條件變更,致有增加暴露風險之虞時,應於變更後三個月內或基於變更
管理之測試及修改需求,得於變更前三個月內,重新進行評估與分級程序,以確認掌
握變更後之健康危害風險。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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