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之評估及分級管理,雇主應至少每三年執行一次,因化學品之種類 、操作程序或製程條件變更,而有增加暴露風險之虞者,應於變更前或變 更後三個月內,重新進行評估與分級。
對於經常性作業,應至少每三年執行一次暴露評估與風險分級。但若化學品種類、操 作程序或製程條件變更,致有增加暴露風險之虞時,應於變更後三個月內或基於變更 管理之測試及修改需求,得於變更前三個月內,重新進行評估與分級程序,以確認掌 握變更後之健康危害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