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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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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署應設置諮詢小組,辦理技術士技能檢定新職類開發或職類調整案
    件之評估諮詢及建議事項,其組成人員如下,任期二年:
(一)召集人:一人,由本署署長或指派適當人員兼任。
(二)本署代表:二人至三人,由本署署長指派適當人員兼任。
(三)學者專家:三人至四人,由本署遴聘。
(四)執行秘書:一人,由技檢中心主任擔任,並綜理幕僚作業。
    必要時,本署得依案件性質,增聘相關機關或專業領域之學者專家五
    人至十一人擔任專案委員,任期至專案審查結束日止。
    諮詢小組開會時,得邀請與議案有關機關派員、相關領域機關(構)
    學者專家列席,提供意見。
    諮詢小組會議所需工作人員,由技檢中心派員兼辦之。
    諮詢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出席之學者專家,得支給出
    席費及交通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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