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對其他人員與合作機構的倫理守則:
6.1.應尊重同僚,彼此支持、相互激勵,並與其他專業同僚合作,共同
增進當事人的福祉。
6.2.對於其他專業人員或相關機構,不應以貶抑之言論論述其職業重建
服務能力及品質。
6.3.得知當事人與其他專業人員有持續之服務關係時,知會其他專業人
員前,應充分向當事人說明,並盡力建立彼此之正向專業合作關係
。
6.4.應確保參與服務當事人之所有合作機構充分了解當事人的服務計畫
與目標。
6.5.作成服務計畫及流程時,應遵守並協助推動團隊之決議共識,但不
得牴觸本守則。
6.6.不得利用督導、評鑑,或教學之權威要脅同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