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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倫理守則 (民國 104 年 06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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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對其他人員與合作機構的倫理守則:
  6.1.應尊重同僚,彼此支持、相互激勵,並與其他專業同僚合作,共同
      增進當事人的福祉。
  6.2.對於其他專業人員或相關機構,不應以貶抑之言論論述其職業重建
      服務能力及品質。
  6.3.得知當事人與其他專業人員有持續之服務關係時,知會其他專業人
      員前,應充分向當事人說明,並盡力建立彼此之正向專業合作關係
      。
  6.4.應確保參與服務當事人之所有合作機構充分了解當事人的服務計畫
      與目標。
  6.5.作成服務計畫及流程時,應遵守並協助推動團隊之決議共識,但不
      得牴觸本守則。
  6.6.不得利用督導、評鑑,或教學之權威要脅同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