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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管理手冊規範 (民國 104 年 08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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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第四點第二款所定確保顧問機構獨立、公正及誠信事項如下:
(一)聲明獨立性。
(二)確保顧問人員免於影響其判斷之任何商業、財務與其他壓力之預防
      措施及因應作法。
(三)提供之顧問服務,不與其他組織或活動相連結之預防措施及因應作
      法。
(四)執行顧問服務時,其判斷的獨立性或作業的公正性,不受其他利害
      相關者影響之預防措施及因應作法。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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