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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11 年 04 月 27 日修正)
第 6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所為之資金運用,應依勞動部組織法、勞工保險條
例、就業保險法、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及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本基金之運用方式。
民國 111 年 04 月 27 日
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之施行,修正應遵行之法律名稱。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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