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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地方政府應於前點公告受理申請期間內,以正式公文檢具下列文件,
    向本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附件一)。
(二)計畫書(附件二)。
(三)經費概算表(附件三)。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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