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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技術指引 (民國 104 年 12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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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前點暴露評估方式,建議採用下列之一種或多種方法辦理:
(一)作業環境採樣分析。
(二)直讀式儀器監測。
(三)定量暴露推估模式。
(四)其他有效推估作業場所勞工暴露濃度之方法。
    前項第一款作業環境採樣分析之實施方法,建議參考中央主管機關公
    告之作業環境監測指引、採樣分析建議方法及其他具相等效力之方法
    ;第二款採用直讀式儀器進行監測時,應考慮能有效排除干擾因子;
    第三款選用之定量推估模式,得參考本指引附件四所列舉之各種推估
    模式,或其他具有同等科學基礎之推估模式,應用時應瞭解各模式之
    適用情形及使用限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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