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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6
六、競賽範圍及方式:
(一)試題由全國裁判長依據國際技能競賽規劃與趨勢、技能重點與發展
      方向統籌命製,並新增生產力 4.0  及業界實務技術需求等範疇。
(二)各職類技能範圍如附件 2,技能競賽採用試題規定之材料、機具、
      量具及相關設施,進行加工、裝配、檢修、製作成品或提供服務。
(三)競賽方式以實地技能操作進行。但各職類報名人數超過競賽場地設
      備負荷容量時,得先行辦理筆試或技能測驗,擇優參加競賽。
(四)全國技能競賽職類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時,推薦之組合名單不得申
      請變更。
(五)全國技能競賽之各職類參賽人數為 3  人(組)時,該職類改為表
      演賽,人數 2  人(組)以下時,該職類暫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