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6
六、災區受災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不予核發津貼或補助;已發給者,經
    撤銷或廢止後,應追還之,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一)不實領取。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三)其他違反本計畫之規定。
    災區受災者經本署或分署依前項規定撤銷或廢止後,應返還所受領之
    給付;本署或分署並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限期命其返還
    之。
    災區受災者經本署或分署依第一項規定撤銷或廢止後,自撤銷或廢止
    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計畫及本署其他職業訓練補助。但不可
    歸責於受災者之事由,不在此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