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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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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事業單位擬規劃並辦理勞工訓練課程者,應於本署或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啟動應變處置之日起提出,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為勞工保險之民間投保單位,並領有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之事業機構
      或團體。
(二)與參訓勞工達成協議,同意減少正常工時,並通報當地勞工行政主
      管機關。
(三)切結於訓練期間持續僱用參訓勞工,並維持員工僱用規模達百分之
      九十以上。
    補助事業單位訓練費用及勞工訓練津貼:
(一)訓練費用:前項事業單位之辦訓能力及訓練課程經分署審查核定後
      辦理者,事業單位得申請補助訓練費用,補助金額最高新臺幣(以
      下同)一百九十萬元。
(二)訓練津貼:事業單位員工,於減少正常工時之時段內參加前款事業
      單位辦理之訓練課程,或分署之自(委)辦在職訓練及其他經專案
      認定之課程,得依實際參訓時數申請補助訓練津貼;補助額度比照
      勞動部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數額,每月最高補助一百二十小時。
(三)有關訓練計畫之審核、執行、查核、補助、處分等事項,準用充電
      再出發訓練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事業單位與勞工如同時符合請領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補助,僅得就本
    計畫與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補助擇一請領。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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