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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辦理聘前講習之單位對於完成聘前講習者,應登錄於雇主聘前講習資訊系
統,並發給完訓憑證。
參加聘前講習之完訓憑證,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自網路查知者,雇主申請聘
僱或接續聘僱許可時,得免附。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5 月 26 日
明定完成講習後辦理聘前講習單位應登錄雇主聘前講習資訊系統,並發給完訓憑證,
另雇主參加聘前講習之完訓紀錄,如中央主管機關可自網路查得時,雇主於申請聘僱
或接續聘僱許可時無須提供。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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