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5 年 08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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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本辦法之傷病給付係由政府支應,考量勞保被保險人適當保障及政府資源合理
配置,於第一項明定傷病給付期間為六個月;至其給付額度則比照勞工保險條例
規定訂定之。
二、第二項明定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
- 民國 111 年 0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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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目前實務作業,並避免給付日數為非連續或跨月情形發生計算爭議(例如治
療期間涵蓋一月至二月、七月至九月等),爰於第一項增訂每月以三十日計算,
以資明確。另將第一項第二款之勞保修正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理由同修正名稱
說明。
二、第二項配合第一項之修正,酌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