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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工福利社設立辦法 (民國 72 年 01 月 20 日廢止)
第 6 條
福利社設主任一人,綜理社務;總幹事,幹事,助理幹事,各若干人,襄
理社務,主持分組辦事。
前項職員,由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或工會之福利委員會派充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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