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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欠費與墊款催收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
(民國 105 年 11 月 01 日修正)
6
六、本局核定墊償時,應以書面敘明核定結果及債權受讓範圍,通知雇主 、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於收受該核定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內償還墊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