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審核小組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勞動部指派適當人員 兼任;其餘委員由勞動部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任之: (一)勞動部代表二人。 (二)交通部代表二人。 (三)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二人。 (四)國道收費員代表二人。 (五)專家學者四人。 審核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由勞動部及交通部人員 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