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職業災害死亡案件慰問金之發放,於死亡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為 之。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本點新增。 二、為明確職災慰問金發放期限,並使慰問金發放作業儘速辦理,以即時慰問家屬, 規定發放期限原則為死亡日起六個月內為之。有特殊情形者,如職災認定有疑義 、勞雇關係有爭議、婚姻關係有爭議、受領順位有疑義或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有爭 議等須費時釐清之情事,由本部職安署視情節之合理性,適度延長辦理期間並衡 酌發放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