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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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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檢查機構應以書面通知前二點所定被列管者之事業單位,於加強監管
    期間內檢討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製作職業安全衛生改善計畫(以下簡
    稱改善計畫,格式如附件一),並副知其總機構或工程業主。
    被列管者應於接獲前項書面通知之次日起十四日內,檢附改善計畫函
    報檢查機構。
    第一項所定加強監管期間以六個月為原則。但廠場已歇業或工程已完
    工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