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檢查機構應以書面通知前二點所定被列管者之事業單位,於加強監管 期間內檢討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製作職業安全衛生改善計畫(以下簡 稱改善計畫,格式如附件一),並副知其總機構或工程業主。 被列管者應於接獲前項書面通知之次日起十四日內,檢附改善計畫函 報檢查機構。 第一項所定加強監管期間以六個月為原則。但廠場已歇業或工程已完 工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