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6 年 0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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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鑑於實務上檢舉案件,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進行調解、仲裁、裁決或依法提起民
事訴訟之案件,被檢舉人已知悉或可得知悉;另檢舉人及檢舉案件之當事人,亦
多有希透過申訴制度要求受理檢舉機關(構)針對申訴權益事宜實施檢查,要求
免予保密處理之情形,爰於但書明定相關規範,俾利檢查人員執行。
二、惟檢舉案件如涉及公益,依據行政程序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得
予公開者,自應從其規定。
三、對檢舉人之檢舉書或其他資訊內容應以密件保存,並禁止第三人閱覽或抄錄,以
有效保障檢舉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