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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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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參與本計畫選拔者(以下簡稱參選者),應依規定繳交下列資料:
(一)參選基本資料表(附表一)。
(二)措施及自評說明(附表二)。
(三)參選同意書(附表三)。
(四)事業單位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最近二年繳交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之證明文件影本。
(六)相關事蹟佐證資料。
    前項資料,一經參選者提出,均不予退還。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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