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第 4 點條文,自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生效。
六、事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主管機關除裁處罰鍰外,經限期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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