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訓練單位須具備辦理各該班次所需之師資、場地、設施、設備及行政
專業等能力,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各班次之師資(含術科助教)條件應符合最低基本資格要求(如附
件二),但委託機關得視需要提高師資標準。
(二)單一師資授課時數不得逾該班次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但訓練單位
得視訓練班別特性及實際課程專業需要,報經委託機關核定後調整
。
(三)各班次訓練場地之環境條件、設備數量等級、建築物安全及消防安
全等設施,須符合安檢規定,且訓練單位於投標時,應於訓練計畫
敘明其合法性;另訓練單位所敘明無障礙設施之具備情形,委託機
關得將其納為評選(審)之加分項目。
(四)訓練單位於決標後,應檢附建築物安全及消防安全之相關資格文件
,報經委託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招生。如該訓練場地非屬自有場
地者,須再檢附訓練期間有效之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但訓練場
地如設置於公、私立學校內部建物、公有之機關、活動中心或其他
公共集會場所者,得免檢附建築物安全及消防安全之證明文件。
(五)訓練單位應於訓練計畫提報具體就業輔導計畫,敘明預定、可提供
就業機會之各廠商、企業、團體、機構等單位連繫或辦理雇主座談
會等具體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