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為使職業訓練實施內涵與國家產業政策及區域產業聚落相契合,分署 選擇之區域產業,應評估服務轄區之產業聚落發展狀況,並以新興、 創新研發或國家策略性產業為優先。 分署應於每年度十月底前提出下年度區域產業擇定結果報本署備查, 並委託適合之承辦單位辦理。 分署每年度規劃辦理之訓練量,在職訓練預訓人數以不超過職前訓練 預訓人數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