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得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審查申請案件;其審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 請人及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接獲前項審查結果為核准之通 知時,應將核准機關、日期、文號,分別登錄於役男兵籍表(一)備註欄 及有關冊籍。 本部應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該年度依第一項規定核准服補充兵 役役男(以下簡稱核准服補充兵役男)之人數,通知國防部、內政部及役 男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核准服補充兵役男之軍事訓練,本部得依賽會需要,建議內政部選定適當 之日期實施徵集後,由國防部實施軍事訓練。
一、參照「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申請案件之審查 及核准之作業規定。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本部為審查役男國手服補充兵役之資格條件,得邀集相關學 者專家進行審查,其審查結果並應通知申請人及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登錄。 三、第三項明定本部最遲應於每年年底前提報核准人數予相關單位。 四、第四項明定本部得依賽會需要,建議內政部及國防部辦理補充兵役事宜之日期, 共同協助役男國手完成服補充兵役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