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一日施行。
考量行政機關收取費用需有相關配套之時間因應,爰明定本標準之施行日期。
配合異常氣壓作業類別之申請認可自一百十二年三月一日施行,明定施行日期。